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上述事实,有以下证据证实:

1. 被害人尸体检验报告;

2. 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;

3. 证人证言;

4. 被告人供述与辩解;

5. 鉴定意见书;

6. 其他相关书证、物证。

以上证据均经庭审质证,证据来源合法,内容真实有效,足以认定被告人王海山的犯罪事实。

本院认为:

被告人王海山因家庭纠纷等原因,持刀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,致多人死亡,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。

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,证据确实充分,罪名成立。

被告人王海山犯罪手段残忍,情节特别恶劣,后果特别严重,社会影响极其恶劣,依法应予严惩。

辩护意见:

被告人王海山的辩护人提出,被告人王海山系初犯,且认罪态度较好,请求从轻处罚。

本院认为,被告人王海山虽系初犯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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